本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楊楠子人文學術講座」在國科會人社中心的支持及臺大社會系的協力下,於2026年9月11日邀請英國杜倫大學(Durham University)UArctic政治地理學講座教授Philip Steinberg來分享他的研究「Governing the Anthropocene Ocean: Law, Earth Systems Science, and Energy in Excess」。活動並邀請到臺大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王驥懋老師及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學程廖昱凱老師與談,也為明年由臺大社會系籌辦的國際科技與社會研究學會(Society for 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 4S)年會暖身。
Steinberg教授是國際知名的批判海洋研究與政治地理學者。這次在地理系的演講,他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條文出發,討論原本將海洋切割成抽象治理空間的法律框架,如何可能被重新詮釋出海洋與地球系統(earth system)的連結。
首先,他指出UNCLOS反映了一種陸域視角,將海洋抽象化為一個由領海、經濟海域、公海所劃分的空間,但實際上海洋並非靜態,因為海裡的魚、水、垃圾、甚至海洋的邊界都會移動,海洋也持續和大氣圈、生物圈等地球系統交換物質與能量。在UNCLOS裡,海洋卻被簡化為去物質性、被人為切割、且沒有時間變化的抽象空間。Steinberg教授在這裡補充了一個例子,他認為「海浪」(wave)是海洋的重要物質力量,然而UNCLOS全文裡竟沒有出現過一次wave。
這樣的陸域觀點早已被Steinberg教授與他長期合作的學者Kimberley Peters所挑戰,他們認為海洋應被理解成不斷超越自身界線,與世界其他部分連結的「ocean in excess」。然而,法律必須做出定義與區分,如果說海洋連結著一切能量與物質關係,那麼海洋法應該解釋這樣的連結到什麼程度?
基於這樣的提問,Steinberg教授和研究夥伴Romain Chuffart回顧UNCLOS第1條第1項第4款(Article 1(1)(4))的形成歷史。這項條文將海洋環境汙染(MEP)定義為:人們直接或間接將物質(substances)或能量(energy)引入海洋環境,並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與資源受損、危害人類健康、或妨礙海洋活動等有害影響。這項定義曾經歷過幾次修正,而Steinberg教授特別在意的是,「能量」(energy)一詞為何被加入條文?他推測這可能和一位馬爾他外交官Arvid Pardo在1971年提出的Ocean Space Treaty有關,Pardo在定義MEP時提到了substances和energy,不過在當時的脈絡,energy主要指放射性廢棄物產生的輻射能,而非今日所談的溫室氣體與海洋升溫。
接著,Steinberg教授提到2024年一則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諮詢意見。這項諮詢意見來自於小島嶼國家氣候變遷與國際法委員會(COSIS)請ITLOS說明各國在氣候變遷下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ITLOS的意見指出,人為排放溫室氣體(gas)屬於UNCLOS所稱的substances,而溫室氣體造成的熱能可視為energy。根據這樣的理解,UNCLOS締約國便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來防止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降低對於海洋環境的汙染。這也代表著,二氧化碳的排放與海洋環境變化的連結,開始在法律的層面上被看見與界定。
儘管有些人認為這份諮詢意見只是一項狹義的法律詮釋,而非激進的生態哲學。但Steinberg教授認為,energy無所不在且無法被清楚定義的特性,提供了重新詮釋海洋法的可能性。而ITLOS的這項解釋也為我們將海洋理解為為地球系統的一部分提供了基礎。也就是說,海洋不只被空間的邊界定義,而是由跨越邊界的各種物理、化學與生物過程所構成。這樣的觀點,開啟了重新想像海洋法律特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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